著作的义例、体例。
汉 何休 《春秋公羊传序》:“往者略依 胡毋生 条例,多得其正,故遂隐括,使就绳墨焉。”《后汉书·郑兴传》:“﹝ 刘歆 ﹞美 兴 才,使撰条例、章句、传话,及校《三统历》。” 南朝 梁 刘勰 《文心雕龙·史传》:“至 邓璨 《晋纪》,始立条例。” 明 胡应麟 《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二》:“然不述作者之意,但於书名之下,每立一传,而又作九篇条例,编於卷首,盖亦辑略之意。” 清 阮元 《小沧浪笔谈》卷三:“予於癸丑秋,奉命视学 山 左,校閲之暇,咨访耆旧,广为搜索。明年冬, 秋帆先生 来抚 齐鲁 ,同有勒成一书之志,遂商榷条例,博稽群籍……成书二十四卷。”
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、职权等的法律文件。
唐 陈子昂 《上蜀川安危事》:“若纵而不括,以养贼徒, 蜀州 大弊,必是未息。天恩允此请,乞作条例括法。”《宋史·神宗纪一》:“甲子, 陈升之 、 王安石 创置三司条例,议行新法。” 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待其敝且变,而急思所以救之,恐异日之破坏条例,将有甚焉者矣。” 浦安修 《赤子之心》:“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上。参加会议,了解情况,参与各种条例、条令的制定和修改。”
泛指分条订立的章程、规则。
《古今小说·张道陵七试赵昇》:“ 真人 见人心信服,乃立为条例……与神明共盟约,不得再犯;若復犯,身当即死。” 清 昭槤 《啸亭杂录·杨文勤》:“ 谢薌泉 巡南漕归,告余曰:‘见公所定条例,每项皆有宽饶餘利,使人乐於从事’。”
逐条列举。
元 刘壎 《隐居通议·元贞陈言》:“其言虽泛滥,至其条例时弊处,沉著痛快。”
新的条例一公布,群众可能会说长道短的,你们要多做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