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骨文之,由「又」和「」构成。又,是「右手」的本字,在此引申作「持」解;,像「笔」形,没独立的形、音、义,只是一个实象而已。二者相合,以像用手持笔的样子,在六书中属于合体象形。金文三例,仅第二例是左手持笔,而在古文字中,原本、可不分的,因此,也属合体象形。篆文作,显承甲、金文之形而来,只是笔端多一饰划,不影响其音、义。字经隶书,体变作,颇失其形,楷书据以定体,也就不易瞭解其原形了。以上诸形,都据具体的实象造字。在六书中属于合体象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