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骨文之,由「
(ㄨㄟˊ wéi)之省形」和「人」构成,会以人居邑中,而以「方国」为本义(《文字析义》,P.691)。另一例作
,其「
」也是「
之省形」。因此,二形同意。金文第一例承于甲文第二例,甚为明显;第二例之
,是「
」之异构,似更近于「
」形。战国文字之
,承于甲文第二例,以及金文第一例,而略失其形。篆文作
,其「
之省形」讹变为「
」,「人」又讹变为「
」,以致颇失其形。字经隶书,体变作
,近似甲文第二例和战国文字之形;另一例作
,体变过甚,大失其形。楷书「方」承于隶书第一例以定体。以上诸形,都由「
之省形」和「人」构成,又和
、人二字没声音关系,所以在六书中属于异文会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