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骨文之,上像五个脚趾省作三个,馀像脚掌、脚跟,属象形。金文对照甲文字形,大同小异,只是脚跟边缘的线向右延申,稍失其形。战国文字二例,不离甲、金文之形。篆文显承于金文。隶书二例,一全据篆文为形;一大脚趾变为横线,自失其形,而楷书之止,即沿自后者。以上诸形,都据具体的实象造字。在六书中属于象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