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讯穷竟。
《后汉书·安帝纪》:“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,自非父母丧无故輒去职者,剧县十岁,平县五岁以上,乃得次用。” 李贤 注:“考,谓考问其状也;报,谓断决也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高柔传》:“旧法,军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贾逵传》:“﹝ 逵 ﹞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纵不如法者,皆举奏免之。”
刑讯致死。
《释名·释丧制》:“狱死曰考竟。考得其情,竟其命於狱也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司马芝传》:“是以冒犯常科,輒敕县考竟,擅行杀戮,须伏诛罚。”《晋书·魏舒传》:“其考竟 友 ,以惩奸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