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小木桩标明揭示。
《汉书·酷吏传·尹赏》:“数日壹发视,皆相枕藉死,便兴出,瘞寺门桓东,楬著其姓名。百日后,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。” 颜师古 注:“楬,杙也。椓杙於瘞处而书死者名也。”《周礼·地官·泉府》“楬而书之”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:“书其贾,楬著其物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