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制纳金赎罪,是为罚金。后亦泛指罚款。
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廷尉奏当,一人犯蹕,当罚金。”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:“乙令,‘蹕先至而犯者,罚金四两。’”《国语·齐语》“小罪讁以金分” 三国 吴 韦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赎。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罚者,以罚金代之。” 宋 苏轼 《策别一》:“至於罚金,盖无几矣。”
她争执一番後,无可奈何地缴纳了罚金。